-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8-27 07:17:50
我国过去相当长时间没有税务会计,原因就在于当时我国的税法与财务制度是统一的,没有不一致的地方。随着1993年新会计制度的实施和1994的税制改革,它们的差异逐渐拉大了。比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同国家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也规定了“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而且在这两种所得税法中,都单独设置一章“资产的税务处理”,尽管内容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差异不大,但我国税法第一次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出“独立性”,其刚性远远大于财务会计制度。另外,我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暂行条例》中,都有“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按税法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同样表现出其“差异”的存在。如果不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而将涉税的会计业务放在财务会计中,财务会计就不能保持其规范性和稳定性,就会象1993年以前的工业会计、商业会计那样搞成“制度加说明”,不仅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说明”,而且还有多变的税收法规制度的“说明”。
可见,在我国目前税法与会计准则差距呈增大之形势下,财务会计不再融财务、税法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实现财务会计目标,而税法的“独立性”也越来越强,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既有可能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