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8-27 07:22:02
税务会计是伴随着税收法规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税收法规完善而发展的一门独立的会计门类,它是为征税部门提供企业税务信息而进行的会计。税务会计从传统财务会计中的分离,并不是对财务会计的否定,而是对财务会计具有质的继承性,即税务会计做为一项卖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它并不要求企业在财务会计之外再另设一套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也不能脱离会计的专门技术方法,甚至在当前也没必要重新划分机构、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企业只需设置一套系统完整的凭证、帐簿、报表体系,平时只按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一旦需要时,再以财务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由此可见,税法必须借助于会计技术才能得以实施和发展,另一方面,税法对会计也会产生重要影响,税法使会计实务的处理更加规范化。税务与会计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决定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内在联系。两者的联系可表述为:税务会计植根于财务会计,是会计与税法共同发展的产物;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前提、基础和依据,税务会计则是对财务会计记录的合理加工和必要补充。

当然,税务会计毕竟是区别于财务会计的特殊专门会计,因而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
(一)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财务会计从本质上讲是提供会计信息的管理活动,它的目的具有多元性,具体表现为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潜在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企业管理当局和政府经济综合部门以及其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各自相关的会计信息,以促成不同类信息使用者达成有效、合理的决策。税务会计侧重于提供税收计缴方面的会计信息,其目的是使企业按现行税法和征收办法正确计缴应纳税款,履行纳税人的义务。
(二)两者核算基础和处理依据不同。首先,财务会计是权责发生制,税务会计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结合,从我国的税务会计来看,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1)有的预收款也要确认为收入。如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应确认为收人;2)一些没有实际取得销售收人的货物,也要视同销售,确认为收人。如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的自产货物,应确认为收人;3)一些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全部作为费用扣除。如在确认企业所得税时,对利息、工资、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确认上都有限制性的条件。其次,财务会计强调遵循会计准则,依照会计制度处理各种经济业务,由会计方法的灵活性导致会计处理有弹性;而税务会计不仅遵循一般的会计原则,更要严格执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因而会计处理具有强制性和确定性。
(三)在会计计量属性方面存在差异。财务会计要求经济业务的计量,应当以当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所有会计帐表反映的会计资料都必须有足以证明其确系事实的客观证据。税务会计也要求以当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要求影响税金的相关因素的计量要有证明确系事实的客观证据,但税务会计在遵循客观性原则的同时,有时又有一些与客观性不相一致的规定。如:我国税务会计对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计量货物收人征税时,不是按移送单上确定成本价计量,而要按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量。
(四)两者确认损益的口径不同。会计损益通过会计核算资料轧计,在损益表中体现出来。而税收法规中包括了修正一般收益概念的社会福利、公共政策和权益条款,强调“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可能的不同。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依据税法进行调整,计算应税所得的过程,本身就是税务会计的主要内容。
总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既相联系,又有差异。两者的差异不可能马上消失,我们应辩证地看待,应该各自遵循自身的规律,在理论上不断发展,在方法上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