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9-29 08:49:05
石油企业具有产业链长、生产环节复杂、固定资产投入大等特点,加上公司重组改制及10多年的国际化战略调整,大型石油企业集团更是对资金具有巨大需求。资金筹集是石油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石油产品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如基建投入、地质勘查、勘探开发、油田维护、职工福利等都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石油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所需资金,主要分为三种方式:债权性筹资、权益性筹资及其他筹资。从纳税筹划角度理解,不同筹资方式所产生的税收后果不尽相同,这就需要合理的筹资决策。企业筹资决策中的核心问题就是企业资本结构的确定,也就是指企业长期资金筹集来源的构成。无论通过何种渠道获取资金,都存在一定的资金成本。所以,石油企业筹资活动最终目标不仅要筹集到所需资金,而且要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资本结构达到既能减轻税负又能很好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中国大型石油企业集团的筹资渠道具体来说主要有:企业自我积累、内部集资、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权益性筹资,向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企业借款、发行债券、集团内关联借款等债权性筹资。下面对石油企业运用较多的权益性筹资和债权性筹资方式做纳税筹划分析。

1、权益性筹资
权益资本是企业依法筹集能够自主调配使用的一项最基本的资金来源。石油企业权益性筹资主要包括留存收益和发行股票两种方式。
留存收益是指企业自有资金的积累,它包括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根据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1年年报财务数据,当年留存收益达556717亿,具有强大的自有资金积累能力。在忽略筹资机会成本时,留存收益的筹资成本较低,但筹资速度慢,数额小,不利于企业快速扩大再生产能力。从税收负担角度考虑,留存收益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故其承受较高税负。且留存资金的使用者和所有者不可分,税收难以分摊或抵消,全部税负由企业自负,纳税筹划无法实现。故从节税角度考虑,这种方法并不可取。
发行股票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一种基本形式,股东有获得股利的权利。中石油于2007年以16.7元/股的价格发行40亿A股,首发募集资金额达到668亿元人民币,创A股IPO筹资金额新纪录。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的原油、炼油产能建设项目和乙烯改造工程。但税法规定,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能从税前扣除,难以享受股利的抵税效应,企业以发行股票方式筹资所承担的税负要重于债务资金筹资方式的税负。
因此,权益性筹资在筹资环节上基本不存在纳税筹划收益。当石油企业决定采用留存收益或发行股票等权益性筹资方式筹集资金时,应首先考虑企业筹集资金的可获得性及其可能承担的税收负担水平,在满足资金需求的基础上从节税的角度考虑确定企业自有资金积累及发行股票筹资的最低限额,以充分利用其他筹资方式解决企业发展所需资金。
2、债权性筹资
债权性筹资是指石油企业通过负债的形式筹集资金,主要包括发行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集团内部拆借等方式。与权益性筹资相比,债权性筹资具有筹资周期短,抵税效果强、纳税筹划空间大等优势。发行债券是现代企业筹集债务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石油企业可以根据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发行债券,一次性筹集所需资金。有一种特殊形式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它可以通过把债券转变为股票,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调整企业的资本结构。因此,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石油企业可理性运用债券筹资方式,拓展企业筹资渠道,起到纳税筹划的效果。向金融机构借款是各类企业债权性筹资的主要方式,其成本主要是利息负债,石油企业凭借规模和信用很容易得到金融机构的信贷倾斜。但由于石油企业资金需要量巨大,贷款项目周期长,向银行借款并不是最主要的融资方式。
3、筹资渠道选择的筹划
石油企业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筹集到的资金,付出的代价不尽相同。表现之一就在于其成本列支方式在税法中的规定不同,债权性筹资所发生的利息费用在税法规定的标准之内可以在税前扣除,而权益性筹资成本却只能在税后列支。站在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角度,就要求企业不仅能够筹集到足够数的资金,还要求以较低的代价取得。因此石油企业在进行筹资渠道的选择时,应该考虑组成合理的资本结构从而达到减低成本缩小税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