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监督管理不到位
  •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9-28 07:57:27

     如今全球经济增长乏力,外部商业环境迅速变化,市场竞争和合规要求不断加剧,这使得公司必须实施有效的税收管控,尤其是对于选择多元化经营的集团企业而言,且税务机关早己在几年前就开始实施“以数治税”,尤其针对房地产企业设计了诸多稽查指标和方法。             

                                        

    A集团每年会由财务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企业税务风险排查工作,但这种形式的评估往往流于形式,A集团在财务共享中心内还未建立起专门的税务风险管控流程,缺乏有效的监控体系,集团目前的税务风险监控和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并不能进行税务风险的准确评估或反馈,A集团自身不高的风险识别水平会导致时常出现税务风险问题。

    A集团下属位于B市的C项目公司就曾因错误处理房屋销售过程中的“诚意金”,补缴了相应税额和滞纳金。C公司成立于2017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即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C公司截至目前仅开发了一个楼盘,2019年度收取了213567万元的预售房款,当地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C公司2019年度除了预售房款按“预收款项”开具了相应发票外,“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还另外挂账2018年9月以前取得的诚意金1847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实务中,房企采取房屋预售方式,在收取房款前,可能会因为无法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而向购房意向人收取诚意金、认购金等,与具有担保作用的定金不同,这些均是非法律概念。目前,相关税收政策并未明确规定哪些款项属于预收款。但是根据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来看,一般将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定金应视为预收款项,而诚意金、订金、认购金等则不应视为预收款项。因此,税务人员进一步核实发现,C公司与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核算的诚意金所对应的意向人均己于2018年9月签订了正式的《房地产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以诚意金冲抵购房款。因此诚意金在2019年10月合同签订后己自动转为购房人预付款,因此,C公司2018年度少计收入1847万元,应补缴2018年度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金,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