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9-29 08:54:03
2007年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做出详细规定。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石油企业每年的折旧额都很巨大,如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因为对炼化装置计提减值准备增加,折旧、折耗及摊销额为1380.73亿元。如何合理、正确地选择会计政策处理固定资产,将影响到石油企业的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最终影响到企业经营的经济效果。

石油企业属于采掘型行业,固定资产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和特殊,既有常规固定资产也有大量的油气资产。油气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减去累计折耗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净额[ya}}。其特殊性体现在:①油田开发不同阶段产量和成本不成正比;②油井及相关设施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受地下资源量和资源可供开采年限影响;③大部分油气资源埋在地下,无法移动,自然损耗大,清理费用高。目前在我国的石油企业中,通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采用直线法和产量折旧法这两种折旧方法。作为占据成本费用构成很大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根据石油企业资产的特殊性合理选择折旧方法,也应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尽可能做到少交税、迟交税,这也是纳税人常用的筹划工具。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石油企业常规资产普遍采用直线法平均计提折旧。此方法简单又方便计算,但很难正确反映油井等项目在整个生产期间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且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判断存着较大的时滞性,不能达到真实反映的目的。
2、产量折旧法,是按照油气资产预计实现的产量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强调固定资产的使用程度,其损耗的价值应在固定资产预期完成的产量中平均分摊。这种折旧计算方法符合石油企业油气资产的特殊性,即当油田原油产量升高时,提取的折旧额随着产量增大而增大,反之在原油产量递减时,折旧额随着产量减少而减少。按这种规律提取各期的折旧额与固定资产实际损耗价值达成一致,从而使单位产量负担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相等。当然,此方法还需要对采油项目没个阶段产量有比较准确的估计,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困难。
3、加速折旧法,是按照预计使用年限呈递减趋势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折旧方法,包括不考虑净残值的双倍余额递减法和考虑残值的年数总和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60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双倍余额递减法不考虑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帐面余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年数总和法则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加速折旧法的特点是固定资产在使用早期多提折旧,使用后期少提折旧,又称递减费用法。这正符合油气资源的特点,即期产量高,利润大,提取的折旧额大;中后期随着含水的不断上升,产量逐年递减,利润变小,折旧额也随之减少。
不同的折旧方法在同一会计年度计算出的折旧额不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这种折旧方法上的差异,也为石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在实际操作中,石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的前提下有效筹划。《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一石油天然气开采》明确规定:“我国石油企业可以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油气资产计提折耗。”《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也有关于折旧的补充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也为石油企业选择加速折旧法进行纳税筹划提供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1条针对资源型企业特别提出:“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财政部在2009年4月出台专项规定《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财税【2009]49号),针对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矿区权益支出、勘探支出,可在发生的当期,从本企业其他油(气)田收入中扣除;或者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分3年按直线法计提的折耗准予扣除。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发生的开发支出,可不分用途,全部累计作为开发资产的成本,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份的次月起,可不留残值,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其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在专项规定之外的油气资产可以探索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以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