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8-07 08:06:03
1、及时传递票据,保证增值税票的抵扣时效。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后,企业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变化很大,新政策取消了原来企业可以凭退回发票联、抵扣联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改为必须购方认证蓝字发票并取得购方税务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交销货方,销货方才能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新规定特别提醒企业的是,如果企业开具的蓝字发票超过90日认证期限没有认证抵扣的,会出现购方无法认证抵扣、销货方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的问题,直接增加企业负担。另一方面,因票据未能认证抵扣,销货方丧失了开具红字冲销发票的机会,在对其造成经济和信誉损失的同时,必然形成对我单位财务人员的不良印象,继而预埋转嫁隐性成本的隐患。鉴于此,财务人员应坚决贯彻单位财务中心制定的增值税发票专项管理规定,保证在第一时间完成进项税票的上转,在制度执行上保障此类涉税风险的规避。

2、准确识别增值税应税劳务,保证增值税进项来源。自新增值税法的发布、实施以来,一部分供应商想借新税法对油气田生产企业和增值税应税项目变更的时机,混水摸鱼,偷逃部分增值税销项款。一部分供应商由于对新税法所知甚少,不清楚自己提供的是不是增值税应税工作,需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如果我们不积极沟通、检查,往往在源头就掐断了进项税源,形成财产损失。为此,一方面认真研读财政部税总8号文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重点学习其中对于油气田生产企业的定义和增值税应税项目明细,把握新税法内涵,掌握正确的增值税相关业务和处理方法。另一方面,对于油田企业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界定模糊问题,及时向税务组和当地税务局人员询证和落实,保证实务操作合理、准确。
3、根据财税发[2009]8号文,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那么认定提供的劳务需不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获得进项税抵扣,关键在于认定提供劳务方企业是不是油气田企业。正确识别处理进项税不得抵扣和需进项税转出的经济业务,防范涉税风险。在日常工作遇到的不计进项税或进行进项税转出的业务主要包括:一是非生产性单位发生或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增值税应税业务。二是非增值税应税活动对应的增值税进项应予转出。在新税法的规定下,油气田企业为非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缴纳营业税,这里我们就应格外注意此时的相应劳务或材料进项应予转出。三是固定资产相关增值税的进项税转出。在新增值税法的规定下,所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而当固定资产用于非生产性单位或发生意外毁损时,财务人员应充分利用贴近资产的优势,及时记录汇报相关经济活动,以实现将相应固定资产进项税予以及时转出,规避涉税风险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