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差异比较
  •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8-06 06:39:33

    目前,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不仅涉及应税收入和应抵扣费用确认的时间,还涉及价值的计量;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还涉及流转税类各税种;不仅涉及利润表项目,还涵盖资产负债表中的几乎所有科目。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差异不仅有时间性差异,还有永久性差异以及我国独具特色的裁量性差异(即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收入与费用项目的计算口径是否一致.税法授权由税务机关核定)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存在诸多差异,我国财务会计的涉税事务大约占了整个财务会计工作的1/3。如果要全部列举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具体差异,工作量太大,这里仅就应税收入来说明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规定的差异。     

                                            

    第一,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差异。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有4条判断标准.总体把握是“风险和报酬的实质性转移”。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是根据流转税各税种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收入计量进行列举式规定,在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

    第二,“视同销售”原则差异税法根据不同的税种.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了列举性规定。除《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8项“视同销售”外,还有近期规定的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换出资产和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如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流转税类和所得税处理,而会计制度根本就没有“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第三,劳务收入处理差异会计制度按照劳务是否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分类确认收入,原则是尽量不确认收入,但要充分估计成本费用,而税法是根据合同按照权责发生制确定应税收入。

    第四.其他收入方面的差异。为了杜绝企业操纵利润.会计制度规定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等事项交易尽量不记收入,确实有盈余的则记入资本公积科目,资产的入账价值也按照双方原账面价值确认。而税法规定,上述事项双方都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如果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有差额,还应确认当期收益计算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