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1-18 07:39:11
在增值税方面,军工科研院所的主要业务大都涉及技术研究,最终的成果大多表现为科研报告、技术产品、软件产品、咨询报告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研究类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四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3年内转移或移作他用,按净值补缴增值税;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前,军工科研院所因军品销售不再免税,加之能够取得的进项抵扣有限,军工科研院所增值税实际税负较重,税务管理中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降低增值税税负:一是结合实际业务工作,在合同签订或项目立项初期,税务管理人员就参与到项目筹划中,提前了解合同的经费来源及性质,认真学习、研究技术研究类的税收优惠,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做好经费使用计划、经费管理办法等,并在经费使用计划、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中统筹考虑税收相关内容,在项目初期就把控好各项经费的使用,为后续落实税务管理降低税负成本打好基础。二是根据前期的准备工作,结合项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业务按照税收优惠条件进行申报,最终实现降低增值税税负的目的。三是项目执行与推进过程中,借助于项目例会、中期检查的形式,加强与业务工作人员的沟通和交流,深入分析相关业务内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落实项目的过程监督,确保项目执行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目前与军工科研院所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五点:第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以内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第二,研发加计扣除:一般企业按照75%在当期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100%在当期加计扣除。此外,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境内)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第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产、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在投入使用的次月(所属的纳税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第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全部制造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政策,使用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60%)或加速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第五,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结合军工科研院所实际情况,通过分析以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合理提升税务管理:第一,对于技术转让来说,军工科研院所科研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技术,技术在转让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第二,研发费用是科研院所成本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政策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这也要求在成本归集时对研发费用加以区分,能够准确、明晰地进行核算。第三,部分军工科研院所因开展研究、试验的设备条件需要,固定资产较多,属重资产经营,合理利用好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成本。第四,军工科研院所购置的部分资产因技术要求较高,购置价格昂贵,在入账时对其用途加以识别,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10%即可直接从应纳税额中抵免,做好相关资料的备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