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9-12 07:53:04
笔者所在公司是一家有着悠久历史的中央管理企业,建厂已六十余年,有着大量的退休人员和相对较多的离休人员。公司分立重组时,有两千多名退休人员和七十多名离休人员。公司对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省级标准发放,国家对离休人员另有标准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对离休人员医药费实行实报实销制度。根据国家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政策的变化,公司的对统筹外费用的财务方面的管理也几经变化,主要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在2008年以前,公司对于统筹外支出按省级标准发放,并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单列二级子目进行核算,于支付当期计人损益。
第二个阶段是公司分立重组时期。公司按文件规定,将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补贴和离休人员的医药费纳人职工福利费核算,对于职工福利费不足支付的部分,计人管理费用,于支付当期计人损益。
第三个阶段就是公司重组基准日及以后的这段时期。重组基准日,公司应当确认一次性预提费用的金额以及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首先,确定离退休人员的范围及月支付标准。人员范围就是截止重组基准日,享受离退休补贴的所有离退休人员,标准按省级政府标准。其次,公司将上述基础数据提供给保险精算师后,由保险精算师依据文件列示的计算公式计算出一次性预提费用金额。最后,财务人员依据计算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实际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一次性预提的统筹外支出是从税后利润中预提的,并未税前列支,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税前扣除,因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由此也可反推理,既然认为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那么就知道其对应的负债形成了暂时性差异,并非永久性差异,因此此事项可以税前扣除,只是时间差异问题而已。
重组基准日后,对于属于一次性预提范围内的人员,分期支付就应当从已确认的长期应付款中进行列支。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当年长期应付款的余额情况重新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重组基准日后,在一次性预提范围之外新增加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予支付。但企业有实力也愿意承担的,应作为福利费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