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现实影响
  •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8-02 07:33:16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会计制度是人们已接受并习惯的、涉及面极广的会计核算方式,要成功地改变这种制度,必须对其影响有足够的估计。                         

                                          

    1.对国家预算收入的影响。

    会计税前净利与纳税所得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核心点。国家在行使资产方面的权力时,所分得的红利只能来自于会计税后净利,而不是纳税所得的税后剩余部分。因此,会计税前净利的计量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预算收入。

    会计税前净利与纳税所得的差异有两类:一类是暂时性差异,另一类是永久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各自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主要表现在存货计价和折旧方法上。按会计方法,可能会出现存货的后进先出法,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但这两种方法均未改变资产的历史成本计价原则,长期来看,会计中的这两项费用都将最终与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持平,前期少交纳的税金必将会在后期补足,只是递延了若干期。随着会计准则的制订,今后还可能会出现分期付款销售收入、预付费用、预收收入等方面的暂时性差异。所有暂时性差异都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消失。根据我国目前税法规定来看,可能出现的暂时性差异是会计税前净利小于纳税所得。这样,税收将不受影响,受影响的只是预算收入中企业收入的一小部分。我国企业收入占预算收入的比重并不大(1988年只为1.88%),可以说,暂时性差异的影响无关大局。

    永久性差异是会计准则与税法各自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标准不同而造成的。在我国,收入方面的永久性差异是目前国有企业列入专用基金的收入,如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固定资产出售利得及租金收入等,此外,另一项便是国库券利息收入。这些收入是会计税前净利的组成部分,但却不属纳税所得的内容。费用方面的永久性差异不存在,会计制度改革后可能出现永久性差异将是商誉摊销额(税法不予确认),因此,永久性差异并不会影响税收收入。

    2.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后,根据配比原则的要求,利润表中所列示的所得税应根据会计税前净利计算。由于会计税前净利与纳税所得的差异,这一所得税费用与实际应交所得税必然会产生差异。为全面反映企业所得税业务,应作相应的会计分录—所得税的跨期分摊,以消除会计税前净利与纳税所得的暂时性差异。这方面可借鉴国际通行的递延所得税和负债的方法。

    3.对会计监督职能的影响。

    会计监督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从层次上看,它是先于审计监督、税务监督、财政监督的第一监督环节,具有直接、详细的特征。财务会计脱离税务、财务制度后,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仅为会计准则的要求,而不含其他法律、政策因素,从表面看似乎削弱了会计的监督职能。但实际上会计的反映仍是综合、全面的,一切以货币形态表现的经济业务都将在会计中得到再现,自然包括了税法的内容、税法所规定的收入及费用等,只是不再在会计报表中体现而改由纳税申报单反映。因此,会计监督集中体现在将会计税前净利调整为纳税所得的过程之中,这种监督同样是直接的、详细的。而且,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还加强了会计对合理性的监督,即对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的反映与监督。

    4.对会计机构设置的影响。

    财务会计脱离财务、税收制度后,会计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制订、发布、管理不含财务、税收制度的会计准则,因此,会计机构可以从财政部门独立出来。然而,必须切合实际地认识到,我国政府除作为一般的政治机构外,还是所有者的代表,拥有股份公司所有者的组织—股东大会的职权,负有监督甚至于管理企业资产运营的责任。因此,为使会计发挥积极、有效的宏观、微观作用,体现所有者的意志,不改变现行会计机构的组织设置更为有利。尤其在我国会计准则无公认历史的情形下,由国家机构制订、发布、管理会计准则更具有权威性,既利于企业的执行,也便于国家审计部门作为查帐、公正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