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中的税务风险分析
  •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9-20 07:42:55

    (1)纳税筹划风险进一步调查发现公司在2010年利用2009年增值税改革政策(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性增值税}3']进行了增值税纳税筹划,大量购进生产用设备等,造成增值税税收负担率降低。该指标的计算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纳税评估指标进行的计算,没有扣除期末库存中包含的进项税额,因此造成指标值偏离。             

                                                 

    按照2009年增值税改革规定:公司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等合法抵扣凭证,均不得抵扣税款,包括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但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购进固定资产。只有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进并且发票开具时间是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固定资产,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会计制度中允许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公司不能取得合法的、有效的抵扣凭证,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将会收到处罚,因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将会被处以10000元以下的处罚;如果被认定为偷税漏税则可能被处以补缴税款、承担滞纳金,并有可能被处于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公司增值税税务风险大。

    (2)公司没有公布成文的纳税筹划方案公司没有统一成文的纳税筹划方案、实施计划、控制要点或工作手册。不能对纳税筹划进行有效执行、控制,税务风险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