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双方经济利益是决定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重要因素
  •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9-03 07:18:16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产权关系清晰,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法人实体。政企职责分开以后,从政府与企业征纳双方的经济利益来看,政府征税是无偿的、强制的,要求充足稳定增长,而纳税人(公企业所有者或投资人),包括社会公众,关心的是他投入企业资本的保值增值以及税后利润的多少。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税金缴纳得多,税后利润就少,反之就多。双方经济利益是矛盾的,这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统一,还是分离的最重要的因素。                 

                                        

    从政府征税的无偿性和要求税收在稳定的基础上有所增民方面来看,税务会计制度关心收入的方面,而不关心成本补偿的方面,这就要求尽可能早地确认和计量收入与利润,以便确认税基,税率和课税时间必然要求稳定。对于成本补偿方面,非但不允许及早确认费用,而且还限制开支范围和标准,但却可以确认预计的收入,从而及早实现税收。可是,投资人取得回报是有偿的,并且只有通过成本实现足额的补偿,才能确认和计量利润:况且回报要依据生产经营的结果,即经过市场检验才能确定,不可能稳定不变,经营成果受市场环境和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周期性波动和竞争的激烈程度,使之经常变动,而且可能得不到,甚至可能因不能保全而丧失投入的资本。这就必然导致企业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多估和预计成本费用,少估和不预计收入和利润,旨在防范财务风险。

    从政府征税的强制性来看,投资人对企业索取回报不可能强制,因为企业对市场或消费者不可能强制。政府为了增加税收可以主观地通过修改税法改变税务会计制度强制取得税收:而投资者只有通过经营者依赖市场正确的经营决策来实现,因而必然要求会计制度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清晰地界定收入中用于成本补偿的部分。由此可见,在政府和投资人不合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双方的经济利益决定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