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下财务制度的存废问题
  •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8-31 08:57:45

    “黄文”认为,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存在财务制度,财务制度的存在,协调了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使时间性差异基本上消失,这是我国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条件之一。          

                                     

    笔者认为,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没有理由由国家政府来制定统一的财务制度,目前的统一财务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或者说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一种过渡。

    一个企业的财务问题,本质上是处理企业与投资者、债权人、国家政府以及其它企业之间的利益问题。这些主体与企业的利益关系有着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要求:

    1.国家政府。企业与国家政府之间的财务关系表现为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由国家政府对企业财务行为所做出的若干规定。而现代社会中涉及国家政府的各种关系均是通过法的形式。因此,企业与国家政府之间的财务关系也以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如:税法、公司法、金融法、劳动法等,并且尤以税法对于企业财务的关系最直接、最密切。

    2.债权人。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突出地表现为在借款协议中债权人对企业财务行为的约束。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企业必须遵循事先的协议约定。

    3.其他企业。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财务关系表现为商品购销、劳务供应、提供信用和货款结算。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财务关系尤以格守信用为最高要求,只要对方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对其他方面的财务行为要求甚少。

    4.投资人。企业投资人对于企业来讲,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利害关系人。从本质上讲,企业财务行为的各个方面投资人都应有所要求。但是,现代企业的两权分离制度决定了投资人只对一些重大的财务行为行使其要求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家政府、债权人、其他企业对于企业的财务约束明显地体现了两个特点:}1)规范性和稳定性。它们或者采用法的形式,或者采用事先协议的形式,具有极强的规范法律特征和极高的稳定性,无法灵活地处理各种具体财务问题;(2)它们的约束只涉及财务行为的某个方面,即它们只是对事关其自身利益的某种财务行为行使其约束权。与此相反的是,企业的投资人对于企业却面临着多变的财务行为实施几乎涉及到每一个方面的财务约束。而面对多变的企业经营状况和复杂的市场环境,投资人不可能通过制定一成不变的财务制度的形式来约束企业的财务行为,而只能针对重大财务问题“事必恭亲”,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因此,企业财务问题,实质上是投资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的统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将要克服国家政府的投资者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混合的现象,塑造明确的国有企业产权。国家政府无需制定财务制度,只需采用公司法、税法等约束企业的财务行为。企业的财务问题将由投资者与经营者共同处理。再从我们目前的现实来看,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目前财务制度与公司法、税法等存在着大面积的重复现象,也说明了在法律体系健全的今天,国家政府没有必要制定财务制度。这样,‘’黄文”所称财务制度在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协调作用也将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