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同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8-31 08:55:35

    从某种意义上讲,会计问题是一个利益计量问题,进而关系到与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各个主体的利益分配问题。为了保证会计计量及其利益分配的公正无偏性,通过客观公正地维护各方利益,从而保证企业经营的顺利进行。会计准则就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而对企业会计活动的规范和约束。而税法则是仅从有利于国家政府征集税收收入,满足国家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进展,企业的各个利益关系主体已经逐渐呈现出多元化和明晰性的特点。其多元化表现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债权债务主体的多元化和广大社会公众对企业经营的密切关注;其明晰性表现在各个主体具有明确的利益,而不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多个主体的利益统一于单一的国家利益。在这一形势下,会计准则的制定就必须要兼顾各方利益,而不能只从满足国家利益的需要出发。虽然我国的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制定和颁布的,并不象美国等国那样由社会职业团体制定和颁布,但我们应该看到,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首先是吸收了会计职业界的意见,体现了会计职业界的要求;其次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今后的修订必须充分接近国际惯例,体现其满足各方需要这一本来的特点。这就是说,由财政部来制定和颁布会计准则,并不意味着会计准则只满足国家的需要,同样必须体现会计准则的‘’客观、公允和真实”的要求。不管谁来制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维护多方利益的目标不应改变。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经营存在较大的灵活性,使得企业按会计准则进行的会计核算呈现出较大的灵活性,如果没有严格的税法予以约束,各种税金的计算和缴纳则必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也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征集,所以必须制定严格和便于操作的税法。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具有不同的规范目标,二者不可能相统一。硬性追求二者的协调,极大的可能就是会计准则服从于税法的需要,这将严重地破坏会计准则的规范性,例如,国际上公认的各种快速折旧的方法之所以在我国不能全面地推广,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考虑对国家税收收入的不利影响;再如,企业的各种罚款和滞纳金从财务会计的角度讲,应该属于营业外支出的范围,但按照税法规定必须在税后利润中列支,会计准则统一于税法,也在税后利润中列支,这必然降低了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也有损于投资者的利益。

    从国际上看,确实存在着会计准则与税法相协调的模式(法国、日本、德国等),但这一模式却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

    1.财务会计核算资料不能真实公允地反映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由于财务会计核算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来进行,使得资产、费用、收入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不符合一般的或公认的标准,纳税人帐簿上的资产、费用、收入不能反映纳税人的客观实际情况。

    2.它会削弱财务会计的应有作用。财务报表按照税法的规定来编制,只能满足税务机关的需要,不能满足其它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大大地削弱了财务会计对外报告的作用。

    尽管法德模式与英美模式相比,不存在或较少存在纳税调整工作,但因存在上述的弊端,我们不能承认它是一种理想的模式。在考虑我国的会计改革问题时,某种模式本身所发挥作用的优劣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其工作量的大小只能是其次的因素。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否分离,我们应该借鉴能够发挥较好作用的英美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