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8-31 08:59:54
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消失以后,目前财务制度的有关内容,将由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存在经营机制灵活性的现代企业,以及日益与国际会计准则密切接轨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将会使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这不仅仅是“黄文”所称的“主要是一些永久性差异”,同时也大量地存在着各种时间性差异。在永久性差异方面,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灵活性的加强,在下列方面将会表现的尤为突出:

(1)计税工资与实际工资费用的差异会越来越大;
(2)企业社会责任目标的强化将导致各种捐赠性支出的频繁发生;
(3)企业对市场形象的追求,将会导致差旅费的超常规支出,税法应对此做出计税规定;
(4)金融体制的改革,将会加大企业的实际利息负担与计税利息之间差异;
(5)目前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明显偏低,企业灵活的坏帐准备提取率与税法认可的提取率之间的差异将会加大;
(6)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也会随着职工培训教育力度的加大而提高,税法也必须对此做出计税规定。
(7)业务招待费;等等。
在时间性差异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固定资产折旧,我国至今尚未全部放开的折旧方法和折旧率,必然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借鉴其它国家的做法而全面放开,时间性差异将会因此而大量存在;
(2)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
(3)推行变动成本法的固定制造费用的处理;
(4)推行标准成本制度时各种差异的处理;等等。
金额日益加大和项目日益增多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是由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经营机制的灵活性以及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差异的无法协调性造成的。如果设想消除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或者利用某一制度来协调二者之间的差异,将会造成或者会计准则服从于税法的规定,使会计准则的作用降低甚至消失,或者限制企业经营的灵活性,扭曲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这都是与我们建立会计准则体系和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目的相悖的。我们的策略只能是承认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的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