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损益确定方面形成区别的原因
  •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8-25 08:01:41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用上的不同

    权责发生制是指所有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责任)已经发生为标准,也就是说,一项收入之所以计入当期,是因为当期赚得了它,所以具有享有该项收入的权利:一项费用之所以列入当期,是因为当期接受了它所提供的服务,所以负有承担该项费用的责任。权责发生制广泛用于财务报告,当它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存在一些区别:必须考虑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确定性需要,使得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保护政府财政税收收入,如在收入的确认上,权责发生制的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的方法。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不能采用。因而税务会计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障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             

                                             

    (二)谨慎性原则应用上的不同

    谨慎性原则又称为稳健性原则,是指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对企业在确定经济业务时,应持保守的态度,尽可能选择一种不虚增利润和夸大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地说,凡是可以预见的损失和费用均予以确认,而对不确定的收入则不予确认。

    长期以来,我国会计制度对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一直持否定的态度。原因之一是当时我国的财务制度与税法规定交织在一起,未形成各自独立的体系,而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又会导致企业利润的减少,按此确定的收入分配将导致收入的下降。随着会计制度的改革以及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越来越认识到谨慎性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活动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它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目前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处处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如对坏账准备的计提问题,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没有固定比例,会计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职业判断,认为应是坏账,有充分的根据来证明某笔坏账根本收不回来,需要作为坏账损失,就可以减少利润。另外还可根据市场变动情况,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这些充分体现了稳健性原则。但税务会计依税法规定,或不承认预提损失,如不承认跌价准备和减值准备:或只承认有限制标准的预提损失,如坏账准备只承认千分之五的比例以内。在计算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把不能计入或多计入的部分调增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这时就不能简单以企业利润来计算所得税了。在收入的确定方面,财务会计更注重了经济业务的实质而非形式。如2001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收入的界定,规定了四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而所得税法中对收入的界定采用了原行业会计制度的定义:一是商品或劳务已经提供:二是取得收取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证。如企业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销售产品,以办妥托收手续作为销售实现,即取得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的回单就作销售处理。而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在对方确定发生财务困难且不能确认收入的情况下,虽办妥托收手续,却作发出商品处理,待对方企业财务状况好转,确认收入时,才作销售的实现,同时结转商品成本。由于对收入的界定不同,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不能简单地以会计反映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要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正确的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