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专项用途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其税务申报模式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8-17 08:47:43

    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或者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事业收入,如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的资金专项用途、资金管理要求以及资金单独核算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在申报表中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不征税收入对应形成的费用,包括资产的摊销、折旧等不能纳入费用总额税前扣除。从本质上来说,5年内的不征税收入与之对应的支出并没有对总体应纳税所得额形成增减变动影响,只是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能够享受递延纳税带来的货币时间价值。                 

                                            

    第一,如果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使用不征税收入申报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那么其形成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在会计处理上,可与本单位的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一并核算,在没有专项核算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不设置辅助项核算,账务处理简单,同时公共的管理费用,比如管理人员工资、公共办公区域的办公场地费及物业费等无需在各项收入对应的费用中按比例分摊,会计人员工作量小,税务申报不涉及后期调整,减轻了财税人员的负担。

    第二,如果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使用不征税收入申报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那么当取得该笔收入时,对应列入“财政拨款”或者“事业收入”并设置专项辅助账核算,每月根据收入比例、人员工时比例或者实际工作量比例等分摊计算对应管理费用金额,调减单位每季度收入总额,同时调减每季度费用总额。涉及使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要区分于其他资产,形成的折旧和摊销不得纳入费用总额中扣除。这使得会计核算难度明显增加,首先是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比例尚未确定、统计上加大了会计核算的复杂程度,其次是对于使用年限长、资产数量及种类多的单位,按照取得资产的资金来源区分资产折旧、摊销费性质时需要具有精细化管理能力,最后是超过60个月的不征税收入如果没有开支完毕,也不上缴资金拨款单位的部分,会计核算要从“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中转入“其他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核算除了要设置辅助账保证专款专用以外,每个项目的收入与支出要准确无误地记录到对应专项中,建立不征税项目收支台账,准确记载每个项目的收支情况,才能将5年以上仍有结余的不征税收入结余资金按照税法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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