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4-04 07:39:42
(一)不违背法律法规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不违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房地产企业所开展的所得税税务筹划活动仅能够在国家税法允许的空间范围内进行,其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目标与国家立法意图应是一致,所得税税务筹划仅是向房地产企业或企业管理者提供一种正向的引导,而并非将纳税行为引至歧途。

(二)事前预先性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先与企业的纳税行为,换言之,所得税税务筹划工作需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谋划与安排,而纳税行为则是房地产企业发生经济活动之后,这一顺序可知纳税行为具有滞后性,而税务筹划则具有预先性。一般情况下企业财务人员需对涉税主体进行全面的分析、对涉税的事项进行全面的设计,并正确地预测房地产企业通过所得税税务筹划对企业经济收益的影响,而并非在企业发生经济活动之后进行补救,当企业发生经济活动之后企业的经营活动大多已经完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款大多尘埃落定,此时如果房地产企业设法减少税款则属于违规操作。
(三)明确的目的性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需遵循明确的目的性原则,结合所得税税务筹划实践可知,房地产企业所有成功的税务筹划均必须完成两个目标,且这两个目标具备同步性,即实现税收利益的基础上规避税收风险。如果单纯地将目标设定为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纳税负担,忽视税收风险,则极易设计到违法风险,而如果所得税税务筹划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却并未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那么企业所开展的所得税税务筹划则是不成功的。所以只有两项目标的同步达成才能够保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成功。
(四)权利普遍性
权利普遍性主要是指,房地产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地理位置如何、经济效益如何,纳税人均需要承担纳税的义务,与此同时纳税主体也同样拥有税务筹划的权利,在我国税务筹划方面于纳税主体而言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统一的。
(五)时空相关性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是否有效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息息相关,例如如果国家出台了新的税收政策,或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那么房地产企业则需就所得税税务筹划制定新的筹划方案,如果房地产企业仍将以往的税务政策作为税务筹划的依据,那么所开展的税务筹划活动将失去价值。此外我国的税收法规在部分方面设立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于房地产企业实现减免税负而言具备重要作用,因此条件所造成的税收差异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引导区域投资者迎合国家政策开展项目经营活动,虽然这种方式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但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而言,如果能够利用这一差异进行税务策划,那么则能够在降低企业纳税负担的基础上顺应国家政策导向发挥出企业自身的社会价值。
(六)效果最优性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具备效果最优性的特点,相关人员所开展的税务筹划活动需在综合权衡纳税风险与纳税效益的基础上,将各个纳税方案进行对比,而后从中选择出纳税风险最低,节税效果最为明显的一个筹划方案,因此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应是房地产企业纳税主体能够选择的最好的、最优的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