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9-09 08:39:11
目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和矛盾日趋增多,而企业纳税仍然依赖于财务会计的账簿和报表,这就造成了许多会计理论和实务上的问题。

(一)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
会计制度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会计上的与“国际接轨”也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但根据现行税法,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最新发布的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需对因执行现行会计制度而形成的会计数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的范围之广、内容和项目之多、操作难度之大均是前所未有的。这就给企业正常的会计核算以及税务工作本身造成了负面影响。此外,在很多情祝下,会计人员只能机械地接受税务机关的指示,而不能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利用合法手段来达到保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在实务中,当会计制度与税法对某个会计事项处理上发生矛盾时,会计应遵从税法,依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调整的结果便是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产生。就目前现实而言.会计上认定的“时间性差异”,特别是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即“递延税款”的借项,在以后很难被允许转回。在这种税务环境下,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税务成本是巨大的,非国有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企业职工的权益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实质性侵害。
事实上,这种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执行差异而使企业无谓增加税负的情祝非常普遍。从其经济实质来讲,企业实际上是在用税后利润来承担资产的减值和报废损失。这种违反“资本保全”原则,并有对资本进行征税之嫌疑的现象,笔者认为是很不合理的。
(三)根据目前的实际情祝,在税务体制和环境并未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条件下,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否能真正有效地与国际惯例实现接轨?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试图推行的种种“稳健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在超越现行税法规定并又无法取得税务部门的理解和配合的情祝下,是否能够真正顺利、合理、有效、全面而低成本地予以实施?等等这些由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而造成的理论和实践的新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