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
  •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8-30 08:48:51

    1.收入准则对税收的影响。收入准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稳健原则对收入的确认原则作了明确。(1)销售商品,如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即确认为收入: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原则:①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③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税法确定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由此可见,收入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的适应范围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此,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申报各项收入确认各项收入的实现。                 

                                        

    2.建造合同准则对税收的影响。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确认建造合同收入采用以下方法:(1)完成合同法。是指建造合同工程全部或实质已完工时才确认收入和费用。这种方法只适用于当年完工的建造合同,于合同完成时一次确认收入实现。(2)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这种方法首先要求建造合同的结果根据不同的建造合同类型在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计量,则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①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定,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②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间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合同收入的确认则由三种方式:(1)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阶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形象分次确认已定阶段的工程收益。(2)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于合同完成时结算工程价款,确认收入实现。(3)采用定期预支,月终结算,竣工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按分期确认合同开支来确认收入的实现。对建造合同亏损,税法只允许于实际发生时的亏损才能进入当期损益即从应纳税所得中扣减,而不允许预提合同损失准备。由此可见,两者确认收入、费用或损失的主要区别在于收入、费用或损失确认的时间和合同金额的不同,税法只承认完工百分比法,不承认完成合同法,确实难于估计完工百分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其他方法确认,没有应税收入,除非是期间费用,税法不承认没有收入的成本。

    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某些规定的不一致性,很难做到财务会计有关税收的处理结果严格符合税法的规定,并且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和企业竞争加剧,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加强,专业化要求提高:在税务会计方面,制度体系也日益完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越来越精细,同时在税收征管上更是加强严格执法力度,使涉税业务风险增大,尤其大中型企业涉税事物多,涉税金额大,对企业财务影响重大,因此,设置专职税务会计具有规模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