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所得税差异协调的对策
  •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8-17 08:35:41

    所得税差异的“协调”,不是简单的调和。协调过程不是把所得税差异看作一种“弊端”加以革除,刻意追求一致;而是从实际需要出发按照成本效益原则,立足于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相互借鉴,促进两者的自身完善,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从而根本上解决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实现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的双赢。            

                                                   

    (一)所得税差异协调的总体思路—完善会、税体系并相互协调

    在协调所得税差异的过程中,可以按照差异的类别进行相应的协调。对可消除或缩小的差异就消除或缩小,对部分必须存在的差异必须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并通过建立税务会计的方式进行协调。因此,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两者自身的完善是协调差异的前提和必然要求。

    1.完善会计制度体系

    首先要加快完善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可以保持会计准则相关文件内在逻辑的一致性,避免不同准则之间的矛盾或冲突,保证会计准则体系的完整性和镇密性;减少准则制定过程中学派之间的争论,从而保证会计准则的科学性。

    其次,加快构建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加快促进税务会计在我国的实施步伐。理论界对税务会计的特征、体系、方法都有比较多的关注。结合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框架结构,在确保税法的高度权威性、严肃性以及会计制度独立性的前提下,可以运用所得税会计来寻求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共同点,协调两者存在的矛盾冲突。

    2.完善税制

    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己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尽管新所得税法比较完善,但仍存在不足之处:如收入、费用和税前扣除标准确认的思维定势和路径依赖问题一时间难以彻底消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主观性、随意性较大,缺乏税法的统一和严肃性。这些缺陷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税法的可操作性,增加了计税的差异项目,不利于差异协调和税收的征管,还需要在实行过程中不断完善。

    3.在制度建设中注意会计与税收之间的相互协调

    会计在制度建设中考虑与税法的协调,同时,税法在一定程度上要主动向会计制度靠拢,只有这样才能在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实现差异的动态协调。目前,我国己经在会计制度与税收协调方面己经有所体现。

    (二)所得税差异协调的具体思路—建立企业税务会计制度及部门

    迄今为止,对税务会计的概念界定依旧是见仁见智,总结理论界的各种观点,我们比较推崇以下观点:税务会计是会计学科的一个独立分支,是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法,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的专门方法和自身的特定方法,反映、预测、规划和监督税务资金运动,确定课税依据和应纳税款,确保财政收入和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信息的一门专业会计。

    税务会计体系是三维一体的:从税种的角度看,它不仅包括所得税会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会计,还包括其他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有差异的税种会计;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包括涉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纳税筹划;从提供会计信息的角度看,它不仅能为纳税人提供有关税金支出的财务分析,有助于纳税筹划的实现,而且能为税务机关的征管、稽查提供相关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