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的风险
  •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8-01 07:48:30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任何经济活动都存在一定的风险、都需要一定的成本费用支出,企业税务筹划也不例外,它可能给企业带来相应的风险:         

                                                   

    一是投资扭曲风险。建立现代税制的一项主要原则应是税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则。纳税人不应因国家征税而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方向。但事实上却不是这样,纳税人会因税收因素而放弃最优的A投资方案而改为次优的B投资方案,这种因课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而给企业带来的机会损失的可能性,即为投资扭曲风险,这种风险源于税收的非中立性。可以说,税收的非中立性越强,投资扭曲的风险程度越大,相应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二是经营损益风险。政府课税(尤指所得税)体现为对企业既得利益的分享,而并未承诺相应比例经营损失风险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用以后实现的利润(税前利润)补偿前期发生的经营亏损,这样,政府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企业不署名的“合伙者”,企业盈利,政府通过征税获取一部分:企业亏损,政府因允许企业延期弥补亏损而相应承担了部分风险。但这种“风险”是以企业在以后限定期间内拥有充分获利能力为假定前提的,否则,一切风险损失将完全由企业自己负担(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即使是前一种情况,由于抵补损失的来源并非来自企业以前年度盈利时已缴税款的返还(我国税法不允许亏损前溯),而是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这说明国家税收的立法意识在总体上是倾斜于政府的。因为已纳税款不能返还,意味着税款是预缴,也就是企业税负的相对加重,弥补前期亏损的结果是企业承担了大部分损失(按现行33%的所得税率,企业承担的是67%)。

    三是税款支付风险。纳税作为企业对政府负债的偿还,具有单向、强制、完全现金(会计上广义的现金)支付(流出)的刚性约束。它不同于企业其他一般性债务的偿还,其他债务的偿还具有非完全现金支出的特点,在有些情况下,不动用现金即可结清所欠债务,如双方互为债权债务、新旧债务调换、债务重组等。而企业所负的税收债务,不可能采取与政府间债权债务互抵的途径予以结清,企业必须无条件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非经特别批准,不得展期缴纳,即使对已获纳税申报延期的企业,也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额度预缴税款。企业一旦现金不足而又无法融通时,不但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经济惩罚(滞纳金、罚款,实行纳税抵押或提供纳税担保限制条件的纳税成本增加),而且要承受因企业信誉的降低而可能导致其市场价值潜在的有形和无形的损失,这种损失比前者可能更大。由此可见,这种涉税风险与其他财务风险有很大的区别,它本质上或主要不是经济风险,而是法律风险。税务筹划就是努力实现纳税遵从,避免涉税风险。与其他财务决策不同,税务筹划是在风险与收益之间作出权衡,只能是在涉税零风险的前提下,对利润最大化进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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