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7-09 12:33:19
1、存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比较
关于存货的初始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规定,必须以成本为依据展开相关计量,而成本主要包括采购、加工以及其他成本。

而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当中,对于存货的初始计量,则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在成本确定这一部分,首先,对于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所取得的存货,成本包括存货购买所支付的价款以及税费;其次,对于以非现金支付方式获得的存货,其成本要包括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最后,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在其采收与产出过程中,会形成一些必要支出,包括人工费、分摊间接费、材料与物料费用等,这些费用也为成本范畴。
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存货初始计量的表述存在一定差异,但其本质却相似。
2、存货的计价方法比较
依据新会计准则,建议企业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或个别计价方法,对存货的实际成本进行有效确定。
而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73条规定,企业要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方法当中的一种,对使用存货或销售存货的成本进行有效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计价方法一旦选定,就不得随意更改。
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于存货的计价方法建议与规定基本一致,传统的后进先出法被全面取缔;但相比之下,税法对于计价方法的变更程序更加严格,禁止随意变更。
3、存货的期末计量比较
对于存货的期末计量,新会计准则认为,资产负债表、存货应当依据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若存货成本比可变现净值要高,则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将其计人当期损益当中。
《企业所得税法》当中,对于这一部分的规定,相较于新会计准则有一定出人,法规当中表示,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若存在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也要将其纳人到计算项目当中,不得做扣除处理,此类支出包括风险准备等。
相对来看,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内容,能够避免企业虚增资产,进而确保存货成本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而税法中的相关规定,主要目的是保证税收收人,因此要尽量避免企业在税前扣除跌价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