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9-06 08:56:42
电网企业的开发项目通常包含在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之中,因此近年来,国家对于电网企业的税收也颁布了较多优惠政策。电网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及《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适合企业和项目的优惠条例,依法享受电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
电网企业的增值税,通常分为供电、发电两种税收分类。对于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同时,由于国家对“三农”工作的重视,供电企业在农村的电管站免征电网维护费,针对农村用电户,在收取电费时免征增值税。随着国家对新能源的扶植力度不断加大,对于电网企业自产自用的太阳能发电、供电产品,国家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其他税种
(1)针对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及电力集团公司内省电力公司的资金账簿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发电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4)对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