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8-28 08:24:53
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方向。但在旧的国有企业制度下,企业财会部门既要按照《两则》、《两制》规定,真实地反映和监督企业的财务情况及经营成果,以满足企业内部和外部各关系人的需要;同时,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会计收益进行调整,正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和监督企业纳税情况,这样既增加了企业财会部门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也不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悖于会计主体和监督独立的原则。为改变这种状况,更好地协调征纳双方的关系,加强税收监督检查,提高办税质量,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中介机构或税务代理人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其职责是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维护国家的利益,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税务代理的范围、代理关系的起始与终止,代理活动的法律责任以及双方需要明确的事项,事先通过合同形式明确下来。税务代理人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之间有双向选择权,税务代理机构作为中介机构,应公正、优质、高效地为纳税委托人服务,为税收工作服务,维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既对纳税人负责,又对税务机关负责。当前推行税务代理制的条件已经成熟,中央关于发展第三产业的决策,为税务代理事业开辟了广阔的发展前景,《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为税务代理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新税制的推行和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又为实行税务代理制创造了条件。
现代企业制度下,政府与企业的经济关系,应当通过《公司法》、税法等来调节,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应当继续担当调节的工具和手段。“准则控制”的会计运行机制下财务会计所依据的会计准则,应从搞活企业、服务企业的立场出发,从会计工作本身的规律人手来构建和制订。在兼顾税法的要求下,以“我”为主,从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人手来规范会计核算体系,会计准则能与税法一致的尽可能一致,不能一致的不必强求。由于目前我国会计准则是由官方机构来制订,不可避免地较多地受到税法、财政收人等因素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借鉴西方先进国家的作法,会计准则由民间或半民间机构制定,如中国会计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但仍具有法律效力,形式上可采用全国人大通过颁布并实施的方式。在内容上给予企业在会计方法、会计政策选择上以一定范围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但要求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对其使用的重要会计政策予以说明和披露,年终还要进行纳税调整。取消行业会计制度,以具体会计准则取而代之。对于现存的《企业财务通则》,其大部分内容与《企业会计准则》相重叠,其他部分也与后来颁布实施的《公司法》相重复,因此《企业财务通则》实无继续存在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