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形式对二者统分关系的影响
- 作者:虞
- 发表时间:2026-08-09 12:26:02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出资者(企业所有者),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自然人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特点,营业收益上缴国家税款后的盈余部分归企业所有者所有。因此,自然人企业可以不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再计算一遍成本、收入和利润,而可以完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核算和计量,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能够做到高度统一,没有分立的必要。

在公司制企业中,情况便发生了变化。在上司公司内部,公司的经营收益需要在国家与股东、股东与管理者、现有股东与现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进行税费核算的同时,也要为股东和管理层做出投资和经营决策提供会计信息支撑,同时,企业所有者和债权人也有权利通过会计信息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投资决策、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国家为了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充分,便以税法的形式进行统一要求。同时,由于税款来源于企业的经营收益,而经营收益的波动不收控制,因此国家为了能够规避此类风险,保证稳定税源,便以提前确认收入和推迟确认成本的方式要求会计进行确认和计量。另一方面,股东和公司管理者直面市场风险,不可能通过确认上的小动作来粉饰太平。因此,他们更倾向于要求会计遵从谨慎性原则,提前预计成本,推迟确认收入,从而获得更为客观谨慎的会计信息防范风险。由于客观环境的多元化和瞬息万变,以国家税法为准绳的税务会计便不可能满足股东和管理者的需求,需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彼此分开,各自独立的提供会计信息方能满足各方需求。